增发股票从哪来?
上市公司向股东或特定对象增发股份,其实质是股东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后,报请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并办理相应的增资手续。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完善,对上市公司监督不力等问题,新《证券法》取消了关于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须具备的“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限制性规定; 同时,为了减少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新《证券法》还首次允许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也就是说,今后我国证券市场将可能为亏损型上市公司打开一扇窗口。
目前,我国股市上亏损个股不乏其例,1998年就有74家上市公司亏损,其中ST类股票达25只;而到2003年上半年,仍有120多家上市公司出现过亏损,特别是ST类股票更是达到了60多只。新《证券法》的这项修改对于许多急需资金而又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亏损型上市公司来讲,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新《证券法》允许亏损型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公司就可以随意增发。按照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二)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为严格限制上市公司融资规模,防止过度融资,法律还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