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款保险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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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提供金融安全网。这一功能的发挥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投保机构的数量;二是赔偿限额及对最低资本的要求。由于现有存款保险制度多属于自愿型保险计划,只有当所有银行都参加保险并支付保费后才能发挥其全部作用。鉴于此,一些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例如要求新设立的银行必须加入存款保险、提高对存款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等。

目前,我国银行业参与存款保险的意愿不强,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有较大障碍。主要在于:现行法律框架下,存款保险制度缺乏强制性特征,实行的是自愿参保原则(《存款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而且保险公司和银行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利益冲突;其次,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体系以中央银行为中心,这种金融机构体制造成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受到较强约束,在经营战略上倾向于追求规模扩张和盈利性目标,而放弃风险性要求的做法,势必影响其参加存款保险的积极性;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是以国有经济为主的大型银行和商业银行,这些银行承担政策性功能,其经营结果往往难以用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

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我们不宜过多强调存款保险的积极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加强监管、优化信贷结构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是对存款债务承担最终清偿责任。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首要考虑就是确定合理的偿付限额,同时辅以必要的资产重组和对银行的监管来化解系统性风险。

《存款保险条例》制定的主要思路是,根据国内现状和国际化趋势,采取“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该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有限赔偿。对于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和存款人的范围、各参保险机构应交保费的比例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等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细化。 但目前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由哪家部门管理,具体负责操作执行;二是存款保险是否覆盖所有个人和企业存款,如果不覆盖,区别两者之间的理赔条款应当如何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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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赔付的范围涵盖了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依照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被保险存款包括这些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在存款保险赔付的金额方面,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当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计不超过50万元,就全额赔付,没有限额。

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依法从投保机构的清算财产中受偿,简言之,存50万元以内,100%赔付。50万以上,则按50万元为限赔付,但是存款超过50万元的储户也无需担心,存的多,被“抛弃”的风险反倒更小。这是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与其他的投保机构进行并购,所以储户的存款会转移到其他机构存管,不会因为倒闭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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