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怎么避税?
1、根据现行的税法,个人取得的企业年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对于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应全部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3、而对于企业支付给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所以从税务角度来讲,企业年金的发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投资者通过信托产品获得的收益要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0%)。 如果投资者通过信托获得的投资收益是用于补偿原来年薪水平的,那么这一部分收入就应该作为工资薪金缴纳个税,而并非作为利息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应为信托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除以12个月再乘以5,当然这是理想情况下的假设——也就是企业年金计划的财产来源完全合法且没有中途变更过投资方向的情况下才成立。现实情况更为复杂一些。
如果企业给员工发的年金是直接投资到某个信托基金里去的,并且这个信托基金就是用来给企业员工发年金的,这种模式就涉及到一个税收递延问题。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个人取得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企业年金这类属于企业福利性质的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采用这种模式的企业,其少交的税款相当于从公益基金会那里获得的免税捐赠,这种资金流进了企业年金计划,但实际权利归属于参加计划的个人,即所谓的“避税”。 不过这里要注意一点,采用这种模式的年金计划如果中途变更了投资方向,那么之前获得的免税捐赠就要及时重新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