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债企业如何会计处理?
这个问题我十年前做过专门的咨询,因此还比较记得一些。 当时正在推行企业会计准则,由于很多企业对新的准则还不熟悉,因此财政部专门安排了会计人员学习小组和会计事务所学习小组对准则进行解读。我记得当时学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这个版本现在好像已经过时了)。其中关于债务的表述是,发行债券的利息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计提的利息准备在发生时冲减当期成本费用。也就是说,对于债券而言,企业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费用应该进成本,但是实际上并不会直接确认为财务费用,而是调整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等科目和利润表的相应项目。
当时有企业提出,如果这样做的话,那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等项目就会一直为负值,这不符合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性质。为此,财政部的人专门解释了原因并说明了这样处理的合理性。 我觉得财政部的人员这么解释的原因可能是避免企业通过调节资产负债表的方法来调节利润,因为一般情况下,企业是不会自己主动把本来要计入费用的成本调拨到资产项下。当然,这种调节利润的方法也是很有限制的,因为还需要综合考虑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现在十年过去了,不知道新准则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希望有人指点。 另外,当时还有企业提出,既然是实际利率法,那是不是每年实际支付的利息都计入相关资产项目的成本?这样处理会不会导致企业资产的金额被重复计算?其实这也是问题,当时财政部的老师也做了专门解释,说企业不能以计提前后是否实际支付作为确定是否确认利息费用的依据,而应当考虑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以及是否会导致企业账户或财务报表出现异常等。我觉得这里的异常应该是指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发生明显变化从而可能引起税务等部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