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前任法人有责任么?
1.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议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只对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发生效力,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产生效力。所以,原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只是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
2. 实践中,很多原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时,因为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一旦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个责任就是最轻的行政责任(罚款)和最严重的刑事责任(诈骗)。另外,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有义务举证证明诉讼主张,所以,原法定代表人也要就其主张承担不利后果。总之,原法定代表人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3. 当然,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签字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比如,存在被胁迫的情形下,那么可以不认可该签字的效力,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减轻甚至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由企业内部产生或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被企业内部机构决议推选的有职位的“自然人”,企业只可有一位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行使企业指挥权和决策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公司债务属于公司,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而且公司财产和法定代表人财产是严格分开,那么,公司债务只能由公司承担。对于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是由法定代表人所实施,法定代表人只是该行为的见证人,如果公司违法行为与法定代表人没有关系,法定代表人没有过错,也不违法,不承担责任。
当公司财产与法定代表人财产混同,法定代表人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指公司财产和法定代表人财产混为一体,无法区分开来;或者公司财产完全受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实际上没有独立财产权;或者公司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公司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