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发展基金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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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取得捐赠,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确认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对于捐赠人直接指定捐向某单位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该单位须凭捐赠方的书面委托书办理接受手续;然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者溢价款的部分) ——非流动资产基金(或“实收资本”,下同) (二)如果捐赠方是以总机构或个人名义对分机构的资助,且没有明确指定捐向某一个具体的对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接受的下列捐助,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但不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政府及社会团体给予的非财政性资金和物质; (二)企业之间无偿拨入的货币性资产,但用于投资或者赞助支出的除外。” 所以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也不能冲减管理费用。

2、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其不产生所得税应税所得,收到这些捐赠时,不需要做相应的纳税处理。 但是,因为上述资金被用于满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支出,所以应该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披露于财务报表之中,以使公众了解这些信息。

3、至于管理费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可以列入管理费用,比如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等。但是,由于这类组织的经费来源一般是自筹的,而且大多没有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没办法开具9%的专用发票给捐赠方,在记账时就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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