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素材侵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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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下列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应当选注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采用合理方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适当引用已发表的著作中的语句,但不至于实际影响到该作品的市场价或者获得的经济效益的。

也就是说,如果网站提供的是符合上述要件的素材的话,即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这种免责事由是否成立,取决于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事实。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上述免责事由属于法定的“合法抗辩”事由,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因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仍然是由法官最终裁量的。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也就是对于“合理方式”、“适当引用”的理解和界定问题,这是具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的,因此也可能会成为争议焦点。

以“合理方式”来说,首先应当明确一点,无论采用何种格式或者模板,任何所谓“压缩文件”都不可避免地会进行任何形式的裁剪,修改,或者调整大小,这些都有可能涉及对作品的改编,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改编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所以这里的“合理方式”是指,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尽可能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尽量少地进行改动。同时考虑到图片等类型的作品下载后难以复原的问题,建议不要对所有图片进行压缩处理后再行使用的做法。

另外,即使使用图片等载体形式的文字作品,也应当注意,除了适当引用以外,不应摘抄整段文本内容。应当遵循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即“所引用部分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关于“合理限度”的具体判断标准,可以考虑如下因素:被引用作品与引用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密切的正相关的联系程度;被引用作品与引用作品是否为同一类别;被引用作品与引用作品的内容是否基本相同,引用部分所占比例;被引用作品字数以及引用作品字数;被引用作品与引用作品创作投入的物力、人力相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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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主要体现在会员服务未明确使用权益,平台在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商品、服务的性能、产地、有效期限等与商品和服务质量有重大关系的信息的情形下提供了服务等。但不一定侵犯版权。

侵犯著作权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有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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