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类出口企业?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105个主体类型和8个特殊地区(区域)类型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其中,外贸代理企业和有外贸经营权的事业单位列为一类,共39个小类;生产型企业列作二类,共62个小类;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单位列作三类,共14个小类。
第一类: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包括: 二类:不具有外贸经营权,但已办理进口手续并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的加工贸易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
三 类:不具有外贸经营权且未经办理进口手续亦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加工贸易企业法人和经营者。包括:
①来料加工装配企业;
②来件装配企业;
③一般贸易项下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
④其他特种加工贸易企业。
8个特殊地区(区域)类型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是指:
①沿海经济开放区及其所属县(市)区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②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所属县(市)区的进出口企业;
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其所属县(市)区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④边境口岸所在地及边境贸易区内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⑤驻全国各地办事处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⑥驻各地代表处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⑦台、港、澳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部门;
⑧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