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类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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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105个主体类型和8个特殊地区(区域)类型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其中,外贸代理企业和有外贸经营权的事业单位列为一类,共39个小类;生产型企业列作二类,共62个小类;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单位列作三类,共14个小类。

第一类: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包括: 二类:不具有外贸经营权,但已办理进口手续并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的加工贸易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

三 类:不具有外贸经营权且未经办理进口手续亦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加工贸易企业法人和经营者。包括:

①来料加工装配企业;

②来件装配企业;

③一般贸易项下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

④其他特种加工贸易企业。

8个特殊地区(区域)类型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是指:

①沿海经济开放区及其所属县(市)区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②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所属县(市)区的进出口企业;

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其所属县(市)区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④边境口岸所在地及边境贸易区内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⑤驻全国各地办事处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⑥驻各地代表处的进出口企业、单位;

⑦台、港、澳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部门;

⑧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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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须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在本企业内部调动从事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无须重新考核。

(一)外贸企业连续3年(指连续三个公历年度,下同)被评为B类企业,且当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或生产企业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其他特定条件的,确定为C类企业;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而未在国家税务总局名单之内的;

(三)实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管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一)连续4个季度未达到按信用管理系统规定的A类企业条件的;

(二)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三)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所属期内(本年度按上年度计算)被海关、外汇、纪检监察、审计及司法等部门查处、警告或立案调查的。

三、未被评定为A、B、C类的出口企业确定为D类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按季进行评定,于次年第一个评估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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